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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6/3/14 7:10:15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各党总支: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根据郑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的通知》(郑组通[2016]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和任务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对象为所有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至今未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重点是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高校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离职教职工党员;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

二、排查步骤

1.集中摸排。党支部根据党员名册、入党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接转、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核查。重点做到“五核查”,即核查党员名册,看党员基本信息是否准确齐全,对信息不准的及时更正,对信息不全的及时完善,对一时难以掌握情况的作出标记、随后完善;核查党员档案,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有没有违规入党或假党员情况;核查党员交纳党费和参加党支部活动记录,看党员与支部保持联系情况,对流动党员和失联党员进行重点登记,摸清流出时间、原因和去向;核查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对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未收到回执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时间、接收单位进行登记;核查党员现实表现情况,看是否能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有没有违纪违法问题。

2.联系查找。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登门走访等方式直接与党员本人联系;在无法直接联系情况下,要通过党员亲属、邻居、同事、同学、朋友等知情人帮助联系,或通过12371党建热线与党员原籍地组织部门联系查找;对党支部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协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户籍系统、学籍系统、社保平台、医保平台、低保信息、房产信息、经营注册信息等获得线索,再与党员联系。对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党支部应先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党员是否落实了组织关系,对没有落实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可采取联系查找失联党员的办法进行查找。在联系查找的同时,党支部要调查分析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具体原因,核实党员在失联期间有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并逐人填写《查找联系失联党员情况记录表》(附件9)和《外出流动党员登记表》(附件10),详细记录联系查找过程和调查核实情况。

3.登记造册。所有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总支的每名党员都要填写完善《党员基本信息表》(附件6),党总支形成《党员名册》(附件7)后于3月20日报学校组织部。《党员名册》要逐人核查党员档案后填写完善,并填写《党员档案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8)。

要结合运用四种方法查找失联党员,并认真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1)、《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2)、《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外出流动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于3月20日报组织部。

4.完善档案。集中排查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审核党员档案材料,重点看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是否合规,对档案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认真做好鉴别、完善、补充工作;对档案材料不真实的,要向转来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明确党员档案材料的管理职责,对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应由基层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没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支部收集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5.规范管理。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非纯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失联,且本人态度端正,能够认识到错误,经组织调查核实,失联期间没有其他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相关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党员出国(境)留学和从事劳务的,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或无法认定党员身份、出国(境)定居、本人提出退党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6.组织处置。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对排查中发现并且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规定的标准程序,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退、劝而不退除名处置,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排查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应将有关线索提供给纪检、公安等部门,由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7.分析总结。各党总支要结合排查,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于2016年6月底,形成综合报告,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组织部。

三、明确工作责任

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队伍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把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情况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基层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党支部书记的直接责任,严肃认真地做好集中排查工作。

党委组织部

2016年3月1日